资讯首页 新房资讯 楼市政策 楼市焦点 二手资讯 租房资讯 商业动态 政策法规 人物专访 国内楼市 优惠活动 看房日记 工程进度

楼市掀起停贷潮!烂尾楼业主:不复工,不还贷!

2022-07-13 作者:江苏淘房网 点击 评论

楼市正掀起一股停贷潮!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十多个楼盘业主集体发布停贷告知书,宣布:项目一日不复工,我们一日不还贷。


汹涌的浪潮背后,是购房者们对烂尾楼现状的无奈和愤怒,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1、江西景德镇打响停贷第一枪


停贷潮的第一枪,源自江西景德镇。


6月30日,景德镇恒大珑庭全体业主发布强制停贷告知书,要求项目于2022年10月20日前全面复工,否则将于2022年11月停贷。


微信图片_20220713083200.jpg


告知书中也说明了项目情况:2021年5月底全面停工,2021年10月20日二期陆续复工,但一期一直未复工,如今2022年6月1日项目再次全面停工,且工人反馈2022年仅发2次工资。目前,珑庭项目监管资金耗尽,业主多次维权无果。


而且告知书中提到:贷款银行涉嫌违规放贷,在网签备案之前就已发放住房抵押贷款。


无独有偶,在江西景德镇的这份停贷告知书之后,多地饱受烂尾楼困扰的业主群起响应,这场中国楼市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现象——集体停贷,正汹涌成一股大潮。


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太原、武汉、商丘、宿迁、南阳、西安、长沙、周口……这波停贷潮目前已涉及约13个市、近20个楼盘项目。


1657672426434.jpg


2、停贷后果严重,烂尾楼业主破釜沉舟


一般来说,贷款买房子,实际上是签了两个合同:


一是跟开发商签《购房合同》,业主交钱买房,开发商收钱卖房;二是跟银行签《贷款合同》,银行借给业主钱,业主得给银行还钱。


因此,即便楼盘烂尾了,业主也必须继续给银行还钱,如果坚持断供,后果很严重。


银行可以把业主纳入银行黑名单,或者在个人征信记录中给业主记上一笔黑账;也可以直接起诉业主,请求法院判决业主偿还本息,并承担起诉费用。


如果法院判决以后,业主还是不还,那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扣划你的财产还给银行,并且纳入失信人名单,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果业主还拒不配合执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还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前段时间就有一个燕郊购房者自述了自己断供的惨痛经历:


2017年在燕郊置换房屋,换三居140平米总价426万,贷款金额298万,每月月供16800元,一晃四年过去了,这套房子二手房卖也就235-240万成交价,严重亏损加上个人原因还不起贷款选择了断供。


结果逾期7个月,被起诉被判决,欠款本金还有282万未还,需要承担的利息、罚息49908元,案件受理费15389元,保全费5000元,中国银行委托的起诉律师费122620元。


需要还银行的本金、罚息等等各项一并加起来高达301万多。可以确定的是,即便房子法拍之后仍旧倒欠银行几十万,而且还上了失信人名单。


如此严重的后果,全国各地烂尾楼业主依然集体发出了强制停贷告知书,可见破釜沉舟的决心有多大。


3、烂尾楼业主这回能赢吗?


一边是住不进去的家,一边是投进去的首付和每月必须按时还的房贷。


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这座“烂尾的山”压得业主喘不过气来。


强制停贷告知书似乎给了业主们一个新选择,问题是,这回他们能赢吗?


从告知书里看,烂尾楼的业主们这次普遍将矛头对准了银行,指出银行违规发放贷款;资金未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未尽到专款资金监管的义务等。


事实上,烂尾楼之所以出现的最大原因,就是监管账户保交楼的资金被违规挪用,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而在这点上,银行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以,对于业主们来说,让自己从烂尾楼泥潭中走出的唯一可行办法,就是让银行代替自己进入泥潭,去跟开发商打擂台。


此外,国内目前对于房子烂尾不用还房贷,也已经有相关的成功案例。


微信图片_20220713083620.png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许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故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许先生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更多资讯请关注江苏淘房网公众号

微信图片_20201113133853.jpg